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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长付、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清算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付,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清算组,河南省安阳矿务局,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付,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瑞洁,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清算组,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积善村北。负责人:元乐林,该矿清算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矿务局,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法定代表人:卜红斌,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生,该局人劳处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东风路南段497号北楼。法定代表人:孙广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长付因与被上诉人安阳矿务局积善煤矿清算组、河南省安阳矿务局、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长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