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黎有香、岑贞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有香,岑贞祝,杨苟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黎有香,女,1968年1月2日出生,住平桂区。被执行人:岑贞祝,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杨苟二,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黎有香与被执行人岑贞祝、杨苟二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