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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玉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玉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1535号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50-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该公司经理。被告:阳玉英,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教师,住广西藤县。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阳玉英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深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姿静附录: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