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铁忠等诉被告刘博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忠,王艳梅,刘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1617号原告:吴铁忠,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原告:王艳梅,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峰,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博,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主要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铁忠、王艳梅与被告刘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铁忠、王艳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铁忠、王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413.00元,减半收取706.50元,由原告吴铁忠、王艳梅负担。审判长 李福龙审判员 张文汇审判员 郑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