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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锦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锦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696号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云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993375816。法定代表人:冯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亮,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锦涛,男,成年人,现住楚雄开发区。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锦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