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邦良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邦良,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831号原告:丁邦良,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张龙,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丁邦良诉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丁邦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邦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丁邦良负担。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菲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