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玉民与鸡东县明德军利水稻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玉民,鸡东县明德军利水稻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民,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东县明德军利水稻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明德乡立新村。经营者:刘军利,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上诉人范玉民因与被上诉人鸡东县明德军利水稻加工厂(以下简称军利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玉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被上诉人军利加工厂的经营者刘军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玉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玉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范玉民虽与刘军利之间签订赔偿协议,但当时其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处分权利的行为有瑕疵,该协议效力处于待定状。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范玉民应获得的赔偿数额,该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范玉民应得到赔偿。军利加工厂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范玉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军利加工厂赔偿范玉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000元(具体赔偿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军利系军利加工厂的经营者。2015年10月至12月间,范玉民在军利加工厂从事收稻子等杂务活动,每天按实际工作量当天结算劳务报酬,数额不确定。2016年1月1日,范玉民在从事机械操作过程中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受伤。伤后在鸡西市矿务局总医院用刘军利的名字对范玉民进行挂号和治疗。2016年1月4日,范玉民与刘军利就伤后的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刘军利给付范玉民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抚养费及赡养费等共计5万元,范玉民后期治疗发生的费用与刘军利无关。”刘军利当场支付范玉民赔偿款5万元。2017年1月12日,范玉民起诉军利加工厂要求确认范玉民与军利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工伤待遇进行赔偿。鸡东县人民法院以(2017)黑03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驳回范玉民的诉讼请求。现范玉民又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军利作为军利加工厂的经营者,可以代表军利加工厂行使诉讼活动,范玉民曾与刘军利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在没有对该协议予以撤销的前提下,原告又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经释明,原告坚持不申请对该协议予以撤销。综上,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在没有撤销的前提下,原告又以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军利加工厂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审另查明,刘军利已按协议约定向范玉民支付医疗费4000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范玉民就其在军利加工厂所受损害的赔偿事宜已与刘军利达成赔偿协议,此为范玉民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协议已履行完毕。现范玉民起诉军利加工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因刘军利已按协议约定向范玉民支付了医疗费,其他费用的赔偿双方已协商确定为5万元。一、二审诉讼中,范玉民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刘军利与范玉民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故范玉民再次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范玉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范玉民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英审判员 刘伟国审判员 刘兆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记录员 马绪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