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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景林与赵宪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景林,赵宪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关景林,男,满族,1956年4月1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被执行人赵宪操,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景林与被执行人赵宪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景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17)吉019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9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