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怀生与夏建华罗成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怀生,夏建华,罗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范怀生,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勇,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建华,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罗成付,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怀生与被执行人夏建华、罗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