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琴、刘力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琴,刘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748号原告谢琴,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刘力,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龙海,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39998L。负责人雷文化,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坤,该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谢琴、刘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传票传唤原告谢琴、刘力于2017年8月22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七人民法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00元,由原告谢琴、刘力承担。审判员 李忠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