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洁与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483号原告:陈洁,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周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69362903G。法定代表人:赖理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勇妙、叶杨柳(实习),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洁为与被告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撤销被告股东会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2、判令被告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撤销于2017年6月26日的工商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洁的委托代理人项礼、被告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勇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成立,由2名股东组成,其中原告陈洁持股30%,另一股东赖理斌持股70%。两股东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20日,原告在未接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未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股东赖理斌作出一份关于执行董事(包括法定代表人)、监事任免的《股东会决议》,并依该决议办理了执行董事及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二、驳回原告陈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江湍峰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祖培审 判 员 李旭勇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