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都不兴吉日格乐申请执行斯德巴雅尔、乌尼尔图雅、娜仁图娜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不兴吉日格乐,斯德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都不兴吉日格乐,男,蒙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斯德巴雅尔,男,蒙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都不兴吉日格乐申请执行斯德巴雅尔、乌尼尔图雅、娜仁图娜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都不兴吉日格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5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