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绣飞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绣飞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财保1号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黟县碧阳镇渔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60809565Q(1-1)。法定代表人:陈天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永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山市中绣飞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五东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41023570415128W。法定代表人:黄彪,董事长。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中绣飞梭有限公司1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坐落于黟县碧阳镇马道路1号的房产(详见黟B-5换2字第0××1号房地权证)和黟县碧阳镇碧阳大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黟国用(2013)第1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中绣飞梭有限公司总额为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黟县碧阳镇马道路1号房产(详见黟B-5换2字第0××1号房地权证)和黟县碧阳镇碧阳大道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黟国用(2013)第1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新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