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万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5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鹏,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一、2017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万鹏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盗窃用于灯饰亮化工程的电线后销赃获利。二、2017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万鹏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盗窃用于灯饰亮化工程的电线后销赃获利。三、2017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万鹏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盗窃用于灯饰亮化工程的电线后销赃获利。四、2017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万鹏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盗窃用于灯饰亮化工程的电线后销赃获利。五、2017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万鹏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楼梯间用安装工程的帆布包内的美术刀和夹钳盗窃放置于该楼梯间的用于灯饰亮化工程的电线后销赃获利。被告人万鹏于2017年6月6日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民警抓获归案。万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万鹏检举他人犯罪未查证属实。被告人万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鹏有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万鹏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万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万鹏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甯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