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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金霖与曾庆勇、周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霖,曾庆勇,周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116号原告:江金霖,女,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绍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勇,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周容,女,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霖与被告曾庆勇、周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金霖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9元(已减半),由原告江金霖负担。审 判 员 彭兰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永莎书 记 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