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材市场分社与赵慧、赵美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材市场分社,赵慧,赵美珍,韵国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209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材市场分社,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号。负责人:张文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韬,男,该信用社副主任,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北二巷*号**楼*****号。被告:赵慧,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被告:赵美珍,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北美枫情*座*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韵国栋,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信用社宿舍*单元*号,身份证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锋,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材市场分社与被告赵慧、赵美珍、韵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材市场分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材市场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材市场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材市场分社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