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欢、被告吴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小欢,吴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78号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夏红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小欢,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吴岷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欢、被告吴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