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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欢、被告吴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小欢,吴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78号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夏红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小欢,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吴岷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欢、被告吴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圣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