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建军、林密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军,林密,兰丽武,王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879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林密,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兰丽武,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王玥,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申请执行人叶建军、林密与被执行人兰丽武、王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44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兰丽武、王玥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445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