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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邹孟一、邹张氏等与邹建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孟一,邹张氏,邹建立,邹建国,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485号原告:邹孟一,男,193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邹张氏,女,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建立,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邹建国,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单县开发区仟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0044892535。负责人:王新民,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孟一、邹张氏与被告邹建立、邹建国、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邹孟一、邹张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孟一、邹张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孟一、邹张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孟一、邹张氏负担。审 判 长  曹艳丽人民陪审员  石桂梅人民陪审员  袁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