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长庆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庆,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017号原告:刘长庆,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X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庆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庆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庆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长庆负担。审判员 胡国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奚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