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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长庆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庆,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017号原告:刘长庆,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X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庆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庆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庆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长庆负担。审判员  胡国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奚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