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华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湘A×××××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重量12800千克)载货44990千克沿S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容县东山镇某路段时,将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撞倒后碾压,致李某当场死亡。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检测报告,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7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2017)病鉴字第82号司法鉴定书,民事判决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华容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伯才审 判 员 李艳君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闵 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