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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亿利特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贸易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亿利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杰,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先。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7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业务或合同关系,客观上也不存在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担保责任属于从合同责任,从合同的管辖应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处理。签署合同地点在崂山区,合同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法院处理。因此,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有各方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还款协议为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张永升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鉴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蓬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