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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天龙、李凤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天龙,李凤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财保125号申请人:李天龙,男,朝鲜,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李凤青,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天龙与被申请人李凤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凤青驾驶的鲁N×××××号轻型自卸货车或同等价值数额的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凤青驾驶的鲁N×××××号轻型自卸货车或同等价值数额的3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