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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与郭小刚、毕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郭小刚,毕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1601918D。法定代表人:栾伟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小刚,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毕秋菊,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