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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8刑初29号公诉机关千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虎,男,汉族,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千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千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彩琴、代理检察员史飞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毕。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陈虎驾驶陕C**号普通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陇凤线67km+700m处时,其车右前角与前方同方向行驶,正驾驶两轮电动车左转弯的被害人韩某某相撞,致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虎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经检测,陈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38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虎具有自首之法定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虎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虎积极抢救伤者,委托他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虎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附照片6张)证实了被告人陈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及交通事故现场的状况。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陈虎具有A2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及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陈虎的身份情况和其已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陈虎供述,2017年3月11日16时55分许,他驾驶陕C**号普通小型客车从宝运集团修理厂前往县城,当他由西向东行至段坊一组路段时,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突然左转,他就赶紧朝路北打了一把方向避让,结果与电动车相撞了,电动车倒地后朝路中间滑了出去。他将车停在了路北后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发现一名女人趴在路中间,路上散落着鸡蛋。此时,路人都围了过来,他就对路边的人说“赶紧打120救人”。救护车来后他就随伤者一同到了县人民医院。他持有A2型驾驶证,车辆手续齐全,他驾驶车辆前在草碧镇街道餐馆和李某某喝了大概三四瓶啤酒,后又喝了两杯多的西凤系列白酒。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7年3月11日16时50分左右,她从新兴村娘家驾驶雅迪牌电动车返回段坊家中,当她由西向东行驶至自家门前路段左转时,被后面来的一辆车碰倒了,倒地后她就不清楚了,清醒时已经在宝鸡三陆医院了。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11日18时20分在千阳县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了被告人陈虎血液样本3ml。千阳县人民医院急救电话记录证实,本次事故系焦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9、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宝公交鉴(检验)字[2017]第0194号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证实,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年3月14日送检的标有“陈虎”,血样号为M47270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38mg/100ml。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11、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韩某某被诊断为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眼外伤、肺部感染、肾盂扩张、多处软组织挫伤。12、到案情况证实,2017年3月11日16时58分,陈虎驾驶陕C**号普通小型客车与韩某某相撞肇事,民警接警后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调查,陈虎与韩某某已前往千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民警于千阳县人民医院对陈虎抽血,陈虎配合积极。13、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14、证人李某某证实,2017年3月11日,他和陈虎等几个人在草碧街道食堂吃饭,其间,陈虎喝了几杯啤酒,饭后就散了,陈虎开车出事故他是第二天才知道的。15、证人焦某某证实,2017年3月11日,他在段坊村一组路口闲转,突然听到响声,看见路上一辆越野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上前查看发现驾驶越野车的是他认识的陈虎,被撞到路中间的电动车的驾驶员是同村的韩某某。陈虎对他说“赶紧打120、110,赶紧救人”,他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后陈虎就和韩某某前往县人民医院看病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且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他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虎在发生交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被告人陈虎关于从轻处罚的建议和请求予以支持和采纳。被告人陈虎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表现及悔罪程度,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侠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