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党伟丽与张换锋、张明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伟丽,张换锋,张明伦,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667号原告:党伟丽,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代理人:宁钢栓,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张换锋,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明伦,男,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9号楼。法定代表人:许雷。原告党伟丽诉被告张换锋、张明伦、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党伟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党伟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帆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晴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