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阜阳德元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与徐静、界首市吉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徐晶晶、河南省三门峡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解永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德元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徐静,界首市吉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徐晶晶,河南省三门峡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解永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德元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宫文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江,阜阳市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吉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林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主要负责人:郑亚东,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徐晶晶,男原审被告:河南省三门峡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理人:李冠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主要负责人:任国霞,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解永印,男上诉人阜阳德元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静、界首市吉祥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徐晶晶、河南省三门峡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解永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阜阳德元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阜阳德元品牌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阳德元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阜阳德元品牌运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含(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