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古浪县张氏五金日杂店与曹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208号原告:古浪县张氏五金日杂店,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旧市场。经营者:张金和,男,1990年1月24日生,住古浪县。被告:曹生福,男,1984年9月19日生,住古浪县。原告古浪县张氏五金日杂店与被告曹生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张氏五金日杂店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古浪县张氏五金日杂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古浪县张氏五金日杂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古浪县张氏五金日杂店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