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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思远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施秀娟,胡红光,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宝泰顺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异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2号。负责人:刘雁群,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外贸园区。法定代表人:胡红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思远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砖窑村。法定代表人:高水扬,董事长。被执行人:施秀娟,女,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胡红光,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墅村。法定代表人:丁世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桃源村。法定代表人:胡柏峰,董事长。第三人:宝泰顺耀有限公司(PRECIOUSBRIGHTLIMI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本院在执行(2012)浙绍执民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思远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施秀娟、胡红光、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宝泰顺耀有限公司(PRECIOUSBRIGHTLIMIED)以受让该案债权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2)浙绍执民字第410号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2)浙绍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确认该案中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亦确认对受让该案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宝泰顺耀有限公司(PRECIOUSBRIGHTLIMIED)。两次转让均在《浙江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宝泰顺耀有限公司(PRECIOUSBRIGHTLIMIED)为本院(2012)浙绍执民字第410号案件债权的承受人,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宝泰顺耀有限公司(PRECIOUSBRIGHTLIMIED)为本院(2012)浙绍执民字第4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俞樟铃审判员  杨子超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