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范建洲、马芬、范光辉、范晓莉、范海新、郭谏昕、张松善、慕书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张松善,范建洲,马芬,范光辉,范晓莉,范海新,郭谏昕,慕书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松善,男,今53岁,生于1964年9月7日。被执行人范建洲,男,今56岁,生于1961年2月17日。被执行人马芬,女,今68岁,生于1949年8月28日。被执行人范光辉,男,今36岁,生于1981年2月5日。被执行人范晓莉,女,今43岁,生于1974年2月15日。被执行人范海新,男,今63岁,生于1954年5月8日。被执行人郭谏昕,男,今40岁,生于1977年4月28日。被执行人慕书申,男,今66岁,生于1951年7月26日。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范建洲、马芬、范光辉、范晓莉、范海新、郭谏昕、张松善、慕书申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中下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本案诉讼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168号的房产。二、继续查封本案诉讼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范建洲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文峰路30号院6号楼1-3层房产。三、继续查封本案诉讼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范海新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祥云街北侧青屏苑A8号楼2单元22302号房产。四、继续查封本案诉讼期间查封的被执行人郭谏昕名下位于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嵩山路居委会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