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维丽与徐绍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丽,徐绍华,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8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丽,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徐绍华,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王英,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申请执行人王维丽与被执行人徐绍华、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81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维丽因与被执行人徐绍华、王英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81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