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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高方、高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方,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6执206号山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高方。被执行人:高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在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没有进行财产报告。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财付通余额信息、支付宝余额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涛审判员  孙延刚审判员  郭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慎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