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更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廖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964号罪犯廖聪,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学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2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84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罪犯廖聪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单项表扬2次。执行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廖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廖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罪犯廖聪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单项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聪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罪犯廖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本次核定减刑幅度,适当增加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涂 强审判员 赖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