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与王立洋、侯小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王立洋,侯小旭,XX,崔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504号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迎宾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1688179-8。主要负责人:李向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立洋,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侯小旭,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XX,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崔淑平,女,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山口支行与王立洋、侯小旭、XX、崔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42304.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2月至8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立洋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户,冻结被执行人X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一户,余额均不足以执行,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立洋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天翔牌车辆一辆。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崔淑平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2月至8月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立洋、侯小旭、XX、崔淑平,经过本院通知未能到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立洋、侯小旭、XX、崔淑平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8月22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尚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