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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凯华与邢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华,邢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423号原告:陈凯华,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明,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福平,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陈凯华诉被告邢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凯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凯华负担。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区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