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麦少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少锋,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现住鹤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少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敏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麦少锋通过淘宝网购买了瞄准器、消声器等气枪配件后,在其位于鹤山市双合镇平安路15号的家中将上述配件组装成两支气枪。同年6月16日,麦少锋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其家中搜获上述两支气枪及一批气枪配件、铅弹等。经鉴定,搜获的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自制气枪。被告人麦少锋非法制造气枪两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少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麦少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麦少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被告人麦少锋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少锋非法制造气枪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麦少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麦少锋是初犯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麦少锋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麦少锋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少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麦少锋被扣押的气枪、气枪配件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该物品暂存鹤山市公安局,由该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锦琪人民陪审员 古福荣人民陪审员 冯钊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