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向昭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昭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22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向昭灵,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本院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向昭灵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