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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与沈广奇、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沈广奇,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9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赵明星,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利,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延津县,该单位职工。被告:沈广奇,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王新,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与被告沈广奇、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东民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