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张某某因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1,聂某某,余某2,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1,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余某2,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张某某因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邢初字第000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罗某某赔偿原告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260000元(已支付100000元,还应赔偿16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赔偿余某1、聂某某、余某2147215.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清结。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罗某某、张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张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和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147215.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130000元,剩余1721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罗某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160000元,被执行人罗某某履行到位900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罗某某刑满释放后无固定收入,家庭困难确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因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家庭生活困难,又无固定收入,本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报批准后给予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司法救助40000元,剩余赔偿款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自愿放弃。现执行款220000元,救助款40000元,共计26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余某1、聂某某、余某2共同领取。案件执行费由张某某承担2108元,申请执行人余某2自愿承担2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