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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什邡市永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永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永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该公司董事长。什邡市永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申请人612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的车户,但目前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但该房的处置尚需一定时间。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