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小英与李少俊、郝金燕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英,李少俊,郝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英,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信力石棉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506号楼702室。被执行人:李少俊,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外运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园3号楼10403室。被执行人:郝金燕,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上元美食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园2号楼10613室。本院在执行李小英与李少俊、郝金燕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李艾华名下房屋拆迁,获安置于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园2号楼10613室(面积75.02平方米)和3号楼10403室(面积95.08平方米),分别由被执行人郝金燕、李少俊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少俊继承的登记在李艾华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园3号楼10403室(面积95.08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郝金燕继承的登记在李艾华名下2号楼10613室(面积75.02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世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