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松永与张明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永,张明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699号原告:李松永,男,1950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普,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缑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宇,男,成年,住偃师市。原告李松永诉被告张明宇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松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松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彦晓代审判员 :刘亭亭陪 审 员 :常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