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岗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岗,陈根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05号(1-3层)。法定代表人陈慧。被执行人陈岗,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根友,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56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岗、陈根友(2017)浙1081执5304号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岗、陈根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岗、陈根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岗、陈根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根友在温岭市宏丽理容用具有限公司处有5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根友在温岭市宏丽理容用具有限公司处有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