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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锦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锦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锦春,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锦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锦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宋月珍(另案处理)多次在梅川镇南泉村其女儿家地下室、吕某1家鱼塘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2016年9月份,孙某(另案处理)在宋某赌场输球后,也加入合伙与宋某一起开设“二八杠”赌场,各占50%股份。同年9月下旬,宋某害怕开设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便退出了。之后孙剑一人在梅川镇居文胜村、饶为市村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十余次,参赌人员有吕某2六等二十余人,赌注为200元起庄,上不封顶,钓鱼20元一次,上不封顶。被告人蔡锦春和柯某负责帮助其按红某的5%抽取头子,每天付给200元至400元工资。2016年10月,被告人蔡锦春伙同孙某、张某(另案处理)在宋某女儿家对面的鱼塘、居某胜垸“黄姑爷”家、居耀兵家等地继续开设“二八杠”赌场,蔡锦春负责联系开设赌场的位置、安排人放哨,张某负责在场上放码,柯某、曾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抽取头子。当月的某一天,张某退出合伙,孙某与蔡锦春继续在居杠一带以同样方式开设赌场,直至2016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锦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辨认人照片列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蔡锦春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锦春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锦春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锦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锦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刚人民陪审员  熊清筹人民陪审员  王辉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