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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5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王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峰,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5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建峰,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红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红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霞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