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正炳与向小根、孙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正炳,向小根,孙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74-5号申请执行人蔡正炳,男。被执行人向小根,男。被执行人孙俊,男。申请执行人蔡正炳与被执行人向小根、孙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向小根、孙俊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正炳交通事故赔偿款119276.1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被告向小根、孙俊负担。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向小根、孙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失信人员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向小根、孙俊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小根、孙俊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及被执行人向小根名下所有的鄂S269**福田牌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评、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