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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242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英,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巨野县董官屯煤化工业园区能源大道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97334040X。法定代表人:李爱兴,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