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242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英,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巨野县董官屯煤化工业园区能源大道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97334040X。法定代表人:李爱兴,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