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綦江区XX家庭农场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綦江区XX家庭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203X。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维军,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XX家庭农场,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塘垭村新房子社。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7〕84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XX家庭农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7〕84号},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重庆市綦江区XX家庭农场的违法建筑分别属XX、魏具良、娄莉旭,其中魏具良所建的房屋正在建设中,其水电气亦未安装且���投入使用。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82号《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7〕84号}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汪小江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