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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光明与赵中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赵中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干部。被执行人:赵中勃,市民。本院在执行赵光明与赵中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赵中勃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无可供执行的资金,也无房产和车辆等),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中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且被执行人也自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光明也同意在和解期限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