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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元祥、袁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祥,袁从亮,王学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20号之一申请人:张元祥,男,汉族,1952年7月23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袁从亮,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生,住山东省临沭县。被申请人:王学锡,男,汉族,1958年10月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关于张元祥诉袁从亮、王学锡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下达了(2017)鲁1423执保2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袁从亮驾驶的登记在王学锡名下的无牌压路机,现因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袁从亮驾驶的登记在王学锡名下的无牌压路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